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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志、文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文星,刘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星被执行人:刘庆林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与被执行人文星、刘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4152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文星、刘庆林银行存款情况,两人名下存款账户无余额;2.于2017年8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文星名下所有的车辆,未能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文星、刘庆林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7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