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爱莲、济源恒元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莲,济源恒元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莲,女性,1941年12月2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恒元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济源市承留镇南勋村法定代表人:成光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爱莲与济源恒元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