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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某、王东升等与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东升,姚世琴,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2011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王东升,男,汉族,1976年12年3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姚世琴,女,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大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宏生,该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王某、王东升、姚世琴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王东升、姚世琴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支付补偿款30000元;2、承担申请执行费350元。在执行立案前,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于2017年5月26日主动向本院交付补偿款3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某、王东升、姚世琴申请执行事项在立案前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且执行费不予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7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