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与曾大者、大奖食品机械商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曾大者,大奖食品机械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拉萨市金珠中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1966693-1。法定代理人:崔学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巴旦曲扎,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藏族,系在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大者,男,汉族,经商。被执行人:大奖食品机械商行,经营场所拉萨市太阳岛商业街***栋***号商品房。申请执行人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大者、大奖食品机械商行租赁合同��纷一案,(2016)藏01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贤文、眉山金凤羊肉火锅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藏中和国际城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后,同意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才旺格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