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刑庭与李志杰、汪金武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杰,汪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517号被执行人李志杰,男,生于1958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汪金武,男,生于1958年2月24日。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李志杰、汪金武罚金一案中,依据(2016)陕07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志杰应缴纳罚金190000元,被执行人汪金武应缴纳罚金20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杰、汪金武现在监狱服刑,个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5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志杰、汪金武有履行能力时,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