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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许建文、郭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建文,郭新兵,周建英,李彩霞,李富强,乔建梅,丁彩云,郭志坚,张家口万全区亿和民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环宇宏业彩钢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区万众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文,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兵,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英,男,1984��7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霞,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富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建梅,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彩云,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坚,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亿和民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华东街康复路西商宅楼2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095133884Y。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环宇宏业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79161499M。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万众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01042492R。法定代表人:丁彩云。上诉人许建文因与被上诉人郭新兵、李海芳、周建英、李彩霞、李富强、乔建梅、丁彩云、郭志坚、张家口万全区亿和民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环宇宏业彩钢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区万众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冀0729民初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许建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由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多名被告的住所地在张家口市××全区,依据被告原则张家口市万全区法院也有管辖权。许建文向一审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郭新兵偿还借款23333元,利息3080元;2、判决郭新兵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0.3%/日计算应还本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决郭新兵支付违约金700元,违约金按剩余本金的3%计算;4、要求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郭新兵向其借款40000元,按月计息,月利率为1.1%。还款方式为每月等本等息,郭新兵应于每月还款日(25日)偿还3773元,总共需还12期,郭新兵归还5期后再无还款。借款合同中约定郭新兵一逾期就应自逾期发生日起至清偿日止缴纳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照当期应还本���的0.3%/天计算。且借款合同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郭新兵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就视为违约,郭新兵应按照剩余借款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为保证还款,其他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期限届满,郭新兵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保证义务。请求郭新兵归还本金23338元,另加计利息3080元,违约金700元,逾期罚息以0.3%/日计算应还本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院对本案主合同的纠纷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许建文的起诉。本案主合同系郭新兵与许建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郭新兵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全区,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冀0729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兵审判员 梁金前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