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宋东亮、郑良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东亮,郑良存,谢香琴,河南琪尹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906号申请人:宋东亮,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郑良存,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谢香琴,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河南琪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福拉多五金建材商场一楼B3街加16号摊位。法定代表人:郑良存。原告宋东亮诉被告郑良存、河南琪尹电梯有限公司、谢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54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良存、河南省琪尹电梯有限公司、谢香琴银行存款9954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东亮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