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建保与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保,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418号原告:陈建保,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石庙镇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68876934M。法定代表人:李松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松源,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告陈建保与被告栾川县龙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建保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保负担。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