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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马丽敏案外人周雨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马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异8号案外人周雨,男,于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忠信社区。申请执行人李刚,男,于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汤原县育新小区被执行人马丽敏,女,于1977年7月3日生,佳木斯粮食局职工,住佳木斯向阳区志同社区10组67号。本院在执行李刚与马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雨于2017年9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雨称,2017年8月21日我受单位经理齐大江指示,将12.2万汇入齐大江指定的孙卫建账户内,因齐大江出具的账号纸条中有两条账户信息,我将应汇给孙卫建的12.2万还款错误汇入另一账户即被执行人马丽敏6212260904004666361账户内。汇款后不久,我发现收款人错误,进行了报警,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西林派出所接警后,联系了实际的收款人马丽敏后得知,马丽敏的账户被汤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冻结,综上,我请求法院不得执行该账户内的12.2万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汤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马丽敏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12260904004666361的账户进行了冻结。案外人周雨现提出执行异议,表示在2017年8月17日误将应给孙卫建的汇款,汇入了被执行人马丽敏的账户内,发现后汇款错误后并进行了报警,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西林派出所接警。本院认为,案外人周雨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大额汇款时理应仔细核对,现以误存为由抗辩法院的执行,其真实性难以考证。我国银行账户现均为实名制开户,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马丽敏的账户进行冻结并无不当,案外人周雨可以另行向马丽敏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案外人周雨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周雨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林 杉审判员 杨明晨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