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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轩、赵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轩,赵素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045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口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15276134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彦博,该行员工。被告XX轩,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素玲,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轩、赵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