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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骐、姬文慧、张雄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骐,姬文慧,张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华被执行人马骐被执行人姬文慧被执行人张雄飞本院在执行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骐、姬文慧、张雄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马骐、姬文慧、张雄飞向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398667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80元、执行费2832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此和解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申请执行,已兑现的执行款应当扣除,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则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项志军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