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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建、王国云、刘德文、刘秀英、刘福军、潘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晓建,王国云,刘德文,刘秀英,刘福军,潘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晓建。被执行人王国云。被执行人刘德文。被执行人刘秀英。被执行人刘福军。被执行人潘娟娟。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晓建、王国云、刘德文、刘秀英、刘福军、潘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781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晓建、王国云、刘德文、刘秀英、刘福军、潘娟娟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1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文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