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1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