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牛小丽与代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小丽,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牛小丽,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小刚、张怀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辉,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代辉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牛小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辉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牛小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