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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兰群与曾满堂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兰群,曾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冯兰群。被执行人曾满堂。申请执行人冯兰群与被执行人曾满堂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的(2008)青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曾满堂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青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文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