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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辖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6楼I座。法定代表人:周林健,该公司总裁。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民初4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宿迁市泗阳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物流停车设备采购合同》等七份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均约定:“协议调解不成,双方都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淮安市淮阴区,故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但因双方当事人已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不再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一般管辖规则。上诉人关于本案由合同履行地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