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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祥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祥国,杜莹莹,邓涛,张顺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926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茌平县公交路152号。法定代表人:赵承安,董事长。被执行人:管祥国,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杜莹莹,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邓涛,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住茌平县乐平镇王营村***号。被执行人:张顺亭,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2952.5元。上列当事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