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7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王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王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670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乌市长沙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袁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女,回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王欣,住乌鲁木齐市。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诉被告王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井  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