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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覃开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开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749号之一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覃开物,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开物罚金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覃开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为外地人无法查找,案件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国量)审 判 员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建 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