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6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赵义蓉与王胜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蓉,王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6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义蓉,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峰,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胜林,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金川县金川镇。本院在执行赵义蓉与王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