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登芳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芳,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83号原告杨登芳,女,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峁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东东,公司经理。被告王兰兰,女,汉族,33岁,现住址不祥。原告杨登芳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兰兰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杨登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原告杨登芳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