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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登芳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芳,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83号原告杨登芳,女,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峁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东东,公司经理。被告王兰兰,女,汉族,33岁,现住址不祥。原告杨登芳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鸿禧南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兰兰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杨登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原告杨登芳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