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伟与单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单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崔伟.被执行人:单连伟。本院在执行崔伟与单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址不明,且无银行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文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