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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安市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熊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67号原告:高安市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况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原告高安市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丰城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傅某某、任某某、徐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高安市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安市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