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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杰、李婷婷与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李婷婷,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768号原告:潘杰,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李婷婷,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健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必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杰、李婷婷与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杰、李婷婷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杰、李婷婷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杰、李婷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杰、李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