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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侯某1、侯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1,侯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侯某1,女,199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侯某2,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定州市。申请执行人侯某1与被执行人侯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某1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某2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某2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占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