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辖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郑学良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郑学良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宋明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学良,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南皮县,。委托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本案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应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郑学良答辩称,上诉人未按时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如不按不安撤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沧州市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2号楼7楼,位于沧州市××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