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卢丽营与武文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营,武文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547号原告:卢丽营,女,1989年6月出生,汉族,辽宁省凤城市人,住辽宁省凤城市四门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文章,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卢丽营与被告武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