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传旭与包明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旭,包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旭,男性,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包明兰,女性,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杨传旭与包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