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巧云与李刚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巧云,李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245-2号申请执行人朱巧云,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刚汉,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刚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巧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将李刚汉名下位于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中段120号医保阳光小区3号楼4单元3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30B01315333-1)由被执行人李刚汉名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朱巧云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刚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过户、登记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李刚汉名下位于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中段120号医保阳光小区3号楼4单元3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30B01315333-1)由被执行人李刚汉名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朱巧云名下,现已办理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