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刁龙、王海英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刁*,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负责人李晓明,行长。被执行人刁*,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古山一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古山一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执行人刁*、王**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海英银行存款***元,该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58元,由被执行人王海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