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建行与李军师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李军师,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李军师,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等345450.0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处置了被执行人李军师名下的房产,并将上述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0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