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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85号之二申请人执行人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被执行人钱军,男,51岁,蒙古族,干部,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钱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