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月明与王成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月明,王成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焦月明,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成孝,又名王军,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成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焦月明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焦月明与被执行人王成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成孝偿还申请人焦月明借款本金共计15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由被执行人王成孝于2018年9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元,于2018年1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元,剩下的借款本金于2019年12月份前还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0元由被执行人王成孝负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孟 坤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