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钟云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2389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云贵,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钟云贵罚金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林 爱 芸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