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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军、冯桂荣、王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冯桂荣,王景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298号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颖,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男,。被告:冯桂荣,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被告:王景军,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军、冯桂荣、王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其与被告张军、冯桂荣、王景军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张军、冯桂荣、王景军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宗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