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军、冯桂荣、王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冯桂荣,王景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298号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颖,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男,。被告:冯桂荣,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被告:王景军,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军、冯桂荣、王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其与被告张军、冯桂荣、王景军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张军、冯桂荣、王景军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孙吴县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宗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