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云隆、梁芳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云隆,梁芳妹,付文,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1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4号第5-6层。法定代表人:杜慕群。被执行人:谢云隆,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梁芳妹,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付文,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25号201房。法定代表人:梁芳妹。被执行人: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路春晖六街253号409房。法定代表人:谢云隆。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云隆、梁芳妹、付文、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6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