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3761徐永生与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生,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761号原告:徐永生,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玉,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健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必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生与被���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生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生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生撤回对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