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白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白萍,班总轮,班旖旎,柳州市烹饪研究有限公司,陈华秀,李泳东,曾龙城,柳州亚非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友谊路4号被执行人:白萍,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450203197207100726被执行人:班总轮,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450204195406220015被执行人:班旖旎,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450204198608030045被执行人:柳州市烹饪研究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春苑路82号被执行人:陈华秀,女,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450204196008030042被执行人:李泳东,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452223197311110016被执行人:曾龙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450204197109110636被执行人:柳州亚非林木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K1栋10—30号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白萍、班总轮、班旖旎、柳州市烹饪研究有限公司、陈华秀、李泳东、曾龙城、柳州亚非林木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212539.6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执47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招幸龙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