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吕俊、徐丰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吕俊,徐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孙吕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徐丰锋,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丽水市,现住丽水市。申请执行人孙吕俊与被执行人徐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采取相应措施,本院(2017)浙1102执512号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徐丰锋的工资裁定扣留,本院(2017)浙1102执197号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徐丰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但提取条件尚未成就,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其他各大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300号301室的房产,本院(2017)浙1102执1579号案件已依法对其进行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4月4日),本案参与分配;查询到被执行人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临阁3幢2单元1306室的房产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华审 判 员 王思允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