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陈东升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陈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88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5782214-1。法定代表人孙育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松华,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东升,又名陈东生,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东升物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岩民终字第68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将龙岩市新罗区南环中路19号麒麟生活区39幢312室、309室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309室房屋返还之日止按每月156元计算的占用损失;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所欠312室房租等费用2381.9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返还房屋一事,被执行人及其母亲申请继续租赁房屋,双方同意协商,故暂未强制腾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且返还房屋一事,双方同意协商继续租赁,暂不宜强制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林 爱 芸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