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宣权、田会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79号任宣权,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塔宣村刘京林,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马××街;田会更,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村本院在执行任宣权与田会更、刘京林其他民事中,申请执行人任宣权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耀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占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