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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宣权、田会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79号任宣权,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塔宣村刘京林,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马××街;田会更,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村本院在执行任宣权与田会更、刘京林其他民事中,申请执行人任宣权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耀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占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