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杜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杜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32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XXX。被告:于某,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XXX。被告:杜某,女,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XXX。被告:李某,男,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XXX。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杜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