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文军,高宪忠,陈妹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817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文军,男,1969年10年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高宪忠,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陈妹奎,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文军、高宪忠、陈妹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8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