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德领、张翠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领,张翠芹,姚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领(曾用名李得领),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芹,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庄,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永生,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信珍,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德领、张翠芹因与被上诉人姚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德领、张翠芹提出上诉后,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向李德领、张翠芹邮寄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限李德领、张翠芹2017年9月15日前缴纳上诉费10300元,逾期视为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李德领、张翠芹于2017年9月6日签收该催缴上诉费通知书,现李德领、张翠芹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德领、张翠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代理审判员 孙昊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