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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万平、贾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平,贾祥福,刘春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828号申请人:刘万平,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贾祥福,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刘春焕,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申请人刘万平与被申请人贾祥福、刘春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万平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300000元的银行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万平以其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祥福、刘春焕名下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