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2执1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赖贤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2执1508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赖贤荣,男,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被执行人赖贤荣犯盗窃罪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闽05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将本案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5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关于“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内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文凯执行员  熊XX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锋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