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开亮与开县顺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开亮,重庆市开州区顺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开亮,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勇,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开州区顺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圣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三,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开亮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顺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渝0234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开亮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开州区顺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也于同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开亮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顺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即上诉人金开亮的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金开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重庆市开州区顺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金开亮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83元,减半收取2441.50元,由重庆市开州区顺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人金开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3.84元,本院减半收取2441.92元,由金开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洪审 判 员 李学文代理审判员 胡玉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