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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立军、赵玉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军,赵玉肖,王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3919530922061X。被执行人赵玉肖,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王建辉,地址定州市。张立军与赵玉肖、王建辉其他案由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玉肖、王建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立军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玉肖、王建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立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玉肖、王建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立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