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张圣水,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解洪涛,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张圣水,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审被告: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原审被告张圣水、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