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志文与颜福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文,颜福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851号原告:林志文,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卿,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旭龙,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颜福安,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林志文与被告颜福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志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